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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现将2008缴费年度(2008年7月--2009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计算依据
1.2007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13元。其60%为1447.8元,300%为7239元。
2. 2008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
二、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
1、本市户籍职工
以职工个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各项保险缴费比率如下:养老(单位14%,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工伤(单位0.8%)、生育(单位0.8%)、医疗(单位8%,个人2%) 。
2、外来员工
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率如下:养老(单位8%,个人8%)、失业(单位2%);以职工个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率如下:工伤(单位x1%);以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率如下:(单位1447.8x 4%,个人 1447.8x 2%)。
3、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7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5.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1、以职工个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标准:单位12%,个人12%。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要求
1、各用人单位应于6月15日之前将派遣人员、人才事务服务人员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
2、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无须进行年度申报,缴费基数由我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财政批准后统一生成。
4、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五、联系方式
电话:0592-5396616 王先生、周小姐 传真:0592-5396666 邮箱:wangch@xmrc.com.cn
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