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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自费部分最高补助20万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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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晚报记者王东城通讯员李剑婷)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出台(简称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部分条款有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参保职工住院治疗,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新办法新增“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取消原办法中的“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和“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新办法在补助的计算方式上更加简单,保障范围更加广泛。

  新办法实行后,只要是职工本人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其“个人自付”栏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床位费用的部分,均可按20%的比例予以“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内。

  新办法规定,本期的保障费用统一为60元,取消原36元的保障计划。按照规定,每人限交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责任。

  第三个变化是,新办法增加了“职工亡故慰问金”,取消原办法中的“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对职工的保障力度更大。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职工亡故慰问金”5000元。

  新办法对意外事故致残补助办法也进行了完善。职工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只要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都可给予一次性“事故致残补助”5000元。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不变的是,保障期限内,职工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仍旧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以缓解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申请办法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新办法详情及申报表格下载可以登录市总工会官方网站——厦门工会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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