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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试用期合同应为正式合同 被侵权可打5110656投诉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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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钱玲玲) 毕业季马上来了,不少高校毕业生即将离开校园踏入职场。工作伊始,试用期是职场新人必须跨越的一个“门槛”。

  那么,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才合理?试用期内权益受侵害该怎么办呢?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就此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试用期合同应为正式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但,这是不允许的!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为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单位须缴纳社保

  那么,试用期内,劳动者能拿多少工资呢?《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

  从2017年7月1日起,厦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700元。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略有不同,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直接向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5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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