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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分类垃圾 企业被罚1.9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2日 作者:
 【字体:  】【厦门经济】

本报讯 (记者 吴海奎)垃圾在前端已经被分类好,但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却被混装混运。近日,翔安区新店镇发生一起垃圾转运点混装混运违法案件,相关企业被处以1.9万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8月初,有市民投诉称:“新店镇中心卫生院斜对面,泰禾洪门小区西南面(西岩1里7号)有一个垃圾转运点,每天转运垃圾的车辆根本不分类,统统装到一起,垃圾分类形同虚设。”得知情况后,翔安区立即组织区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新店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到现场核查取证。翔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调取了7月24日至8月7日监控视频,发现厦门市翔安市政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转运车存在将已分类垃圾混合收集的行为,现场还发现转运点存在垃圾桶破损、脏乱、地面保洁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翔安区市政园林局对厦门市翔安市政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书面告知,明确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扣罚该公司5万元绩效。翔安区城管局向厦门市翔安市政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询问调查,并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9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翔安区建设局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福州泰禾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该公司整改到位。
    据介绍,下一步,我市执法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
    相关规定
    混合收集生活垃圾
    最高可罚五万元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对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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