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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8日 作者:
 【字体:  】【政策法规】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档案局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厦人社〔2015〕93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档案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省部属驻厦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厦门分部,国有企事业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分工问题

1. 本市现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档案保管单位依法经授权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2.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本市内流动人员及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在厦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和跨地区调入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的档案保管单位管理。

3. 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属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单位管理的仍由原档案保管单位管理,其它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 本市生源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档案,属非师范类的由其户籍所在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属师范类的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市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5. 其他单位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问题

1.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档案或他人档案。

2.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装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流动人员自带档案。由个人携带或保管的档案由档案发出单位及时追回,并交由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3. 严禁接收档案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档案。该归档的材料没归档,档案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退回原档案保管单位。

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问题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此前欠缴的2015年1月之前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需要补交。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市、区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按实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人事档案业务网上办理、实现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四、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并可按《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申请培训经费支持,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档案局

2015年5月6日

 

 

附件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部门,各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档案局         

2015年1月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明纪律,完善制度,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纪律约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附件: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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