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1日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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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此,我中心人事代理单位经人事局审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人员和本市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应根据上述规定落户。
原户口在我中心集体户的人员也应根据上述规定,尽快到我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咨询电话:2034304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