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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州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08日 作者:
 【字体:  】【三地政策法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近三年来,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一般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选拔的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较高学术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者。
     2、在应用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中有重大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部委、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以上项目、省主管厅局或泉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3、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者。
     4、在哲学、教育、理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省、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专业上获得国家、部委、省政府表彰者;或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5、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业绩显著、社会贡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劳动关系和谐,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在科研方面,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上获得重要成果,并被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省同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集体获奖项目只限推荐一人次,主要完成者或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完成者排名前三位。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对象。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
    (一)市优秀人才每三年推荐选拔一次。
    (二)推荐选拔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推荐选拔办法。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推荐选拔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推荐。
    自荐人选可直接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推荐。
    (三)为确保推荐或自荐人选质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推荐材料,并征求当地纪委、监察、检察、综治、计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初步审核后,确定为市优秀人才初步人选。
    (五)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复核,同时商请各专业协会(学会)对初步人选在专业上提出审核鉴定意见。
    (六)市委组织部根据复核和审核鉴定情况,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作为市优秀人才建议人选,送市委常委会研究。
    (七)市优秀人才建议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市优秀人才候选人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后,再送市委常委会研究确认为泉州市优秀人才。

 
     三、管理内容和办法
    (一)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列入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三年。
    (三)优秀人才管理期满后,需重新确认方可继续列入管理。重新确认的政治、年龄条件按推荐选拔条件执行,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重新确认条件之一。
     1、获国家、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专业上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人才。
     3、在科研方面,继续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并被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省同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四)管理期间或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或取消优秀人才资格。
     1、在管理期间内未在专业上取得新的成绩,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已明显落后者,期满后不再确认,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2、转任或调离专业岗位的,已经不从事专业工作的,从离开专业岗位下个月起不再列入管理,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3、去世或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4、因年龄或健康等原因,未能再从事专业工作的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5、未能履行优秀人才的义务,管理期间不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期满后不再确认,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6、在工作上犯有严重错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再列入管理,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取消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7、因违法违纪、犯罪等被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取消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五)优秀人才符合重新确认条件的,由所在单位鉴定后按隶属关系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进行审查,再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与新推荐的市优秀人才人选一并确定为初步人选,按程序进行选拔。
    (六)优秀人才调出本市或工作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其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四、相关待遇和义务
    (一)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费800元。优秀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需就学的,可按其需要,照顾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就学。
    (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市优秀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和外出学术休假,并为市优秀人才办理年度人身意外保险。
    (三)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对市优秀人才予以倾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市优秀人才的联系,熟悉和掌握他们的情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五)各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报道市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市优秀人才要积极投身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主动参加市委组织部和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附则
    (一)市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委知工办(人才办)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者,以本文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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