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申请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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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10-1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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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1、择优资助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宁波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经费者,须是已在宁波工作并定居的留学人员; 2、申请国家省市其他经费资助的留学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确认。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经费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填报《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同行专家推荐,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上报中心。 2、论证。由中心聘请专家对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项目的研究层次及领先程度进行论证。 3、审批。项目经中心进行论证并审核后,下达资助项目名单和经费额度。经费拨至该负责单位。 4、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和结题报告报中心,由中心组织验收。
四、经费使用
1、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费)属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科研资助费只能用于获得资助者购买科研工作中所需的专用仪器、零部件、试剂、图书资料和支付调研、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开支,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出国经费等。用资助费购买的设备纳入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2、获得资助者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使用效益,每年年终须向所在单位和市留学服务中心报告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3、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积极为该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并认真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在资助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市留学服务中心报送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4、获得资助的人员如调离现工作单位或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其所在单位应将情况及时向中心做书面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心将追还全部或剩余经费,并影响该单位今后的申请。 5、留学人员使用宁波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取得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参加成果鉴定及转让技术和申请国内外专利时,应注明“获得宁波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经费支持项目”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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