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已公布实施了,现就本次出台政策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环境
        人才是第一资源、第一竞争力,是关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定性因素。发展大计,人才为先;小康大业,人才为本。厦门要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强做大经济特区,发挥在全省发展格局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历史性的贡献,关键在于人才。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在职称、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继续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的人才引进和各项人才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各种情况的变化,有些人才仍有反映来厦后购房难等问题,并希望市委市政府能重点帮助解决住房困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何立峰书记和刘赐贵市长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我市人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起草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近日,何立峰书记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政策,其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是在原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实施,将极大地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环境,意义深远,作用重大。
        2、落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高度重视关心
        为尽快制定出台政策,尽早解决人才的实际困难,市委市政府将人才住房有关政策的出台列入了2008年11件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使这两个重要的政策出台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支持。
        3、将极大地促进人才引进,吸引集聚更多的“双高”人才来厦创业、工作
        我市又好又快的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为人才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发展平台。我市气候宜人,是誉有“全国文明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殊荣的城市,为人才来厦创业、工作提供了一个优越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发展平台、优越的生活环境,吸引了许多优秀的“双高”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安居就能乐业,本次人才住房政策的出台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的提高完善,着力帮助解决人才来厦的后顾之忧,将有利于稳定我市的“双高”人才队伍,有利于吸引集聚更多的“双高”人才来厦创业、工作,有利于“双高”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
        4、将极大地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众所周知,人才聚,事业兴。每一个城市的发展都离不开大量优秀人才充满激情和活力的创造性工作,一个优秀的人才团队甚至一个优秀的人才可以使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一个产业、一个学科、一个领域等大发展。以往引进的人才中,就有许多人填补了我市的产业空白,有许多人才使所在企业、单位得以蓬勃发展。如厦门微电子集成技术研究中心的徐中祐高工,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家祥高工等等。
        在我市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关头,我市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园区等建设发展需要大量“双高”人才,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双高”人才。本次人才住房政策的出台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的提高完善,将迎来“双高”人才来厦创业、工作的新高潮,鼓励更多的人才热爱厦门、奉献厦门、扎根厦门,充分激发人才创业的热情和活力,从而为我市的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办法》和市委办、市府办转发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才住房
        1、对象范围
        (1)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3)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2、租赁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2)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3、租房优惠
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租赁,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租房对象,并由政府给予60%的租金补助
        4、购房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
        (2)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3)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5、购房优惠
        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买,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购房对象,人才住房的售价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同。
        (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1、对象条件
        (1)企业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②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③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④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本科人才;
        ⑤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2)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②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③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
        ④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3)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层次补贴对象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2、优惠待遇
        (1)根据《意见》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投入一定数额(第五年后每年将投入人民币7500万元)的资金,通过补贴的形式,每人每月可补贴人民币2000~6000元,最长可补贴60个月,引进到岛外的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2)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名额为: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名额50人;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名额100人;第三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名额250人。
        三、政策的几个亮点
        1、人才住房政策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我市在全国率先大力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致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构建和谐厦门。人才住房政策不仅继承了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住房退出办法、售价、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而且在此基础上,针对人才的特点和新情况、新问题在人才住房的分配办法、配租房型标准、配售房型面积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力求帮助人才解决住房的实际困难。
        2、申请人才住房、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政策一并出台,供人才选择其一享受
引进人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选择租赁住房、购买住房或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通过多种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3、旨在解决我市急需紧缺的“双高”人才的住房问题
        我市人才引进的数量大,如2007年引进博士366人,硕士2328人,本科17114人,高级职称230人,留学人员276人。本次人才优惠政策旨在帮助解决我市急需紧缺的“双高”人才的住房问题,采取评分等办法,将每年我市人才中特别优秀、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双高”人才遴选出来。其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仅适用于新引进的人才,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市急需紧缺“双高”人才的引进。
        4、本地人才符合条件的,同样能享受人才住房优惠
        以往的人才优惠政策仅限于引进的人才,本次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将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一起纳入申请的对象范围,既加大了我市引进人才的力度,又为已在我市工作多年、做出了较大贡献、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解决住房的政策待遇,鼓励他们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5、采取评分的办法,人才凭业绩、凭能力公开取得住房和经济补贴
        本次出台的人才优惠政策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上海人才综合评价办法等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评分的办法,使人才评价更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主要体现在:
        (1)通过对高薪酬、得奖的加分,更加重视人才的能力、业绩;
        (2)通过评分要素表,全面、客观考察人才的综合情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
        (3)人才住房分配通过三次公示,将申请和审批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户籍未迁入我市的留学人才可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为了体现政策对留学人才的优惠,大力吸引留学人才来厦创业、工作,根据我市留学人才的有关政策,综合考虑留学人才的具体情况,《办法》对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留学人员的户籍未做限制,目的是为了集聚更多的留学人才来厦创业、工作。
        7、特殊人才可优先配租、配售住房
        对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优先配租或配售人才住房。
        8、建立人才住房的退出机制
本次人才住房政策规定了退出办法: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购房人或购房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2)购房人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3)因其它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人才住房的。
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有人利用政策非法获利,使政策更严密。
        四、相关注意事项
        1、五年内在厦有房产交易的人才不得申请人才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
        2、2006年7月1日后、《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规定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在选房程序前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发放的补贴。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3、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人才优惠政策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享受优惠政策的,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样做,目的是为了切实执行好政策,保护人才的权益。
        4、各用人单位要及时申报当年度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
        在人才住房评分办法中,人才如属于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加分,而引进人才如要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属于《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单位、岗位和专业的人才也是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申报当年度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是我们编制目录的主要依据。
《办法》和《意见》出台后,市人事局及各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市人才工作再上新台阶。

受理时间:从2008年3月11日起,厦门市人事局开始受理,受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地        点: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5398980
邮        箱:HR@xm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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