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仲裁方式解决人事争议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引入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方 法,比较充分地发挥当事人独立、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规范、 低成本地解决人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人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近几年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70%以上是中高级知识分子,涉及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绝大多数人事争议案件由个人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大批高层次人才,是国家教科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1996年人事部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人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围绕大局,服务改革,以人为本,寓仲裁于服 务,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人事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
迄今,通过各种方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
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大。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中,具有中高职称的知识分子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一些基本权利,如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人事关系的职工,也有因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工,还有退休职工,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 多。争议的内容非常广泛,辞职、辞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等,从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到履行中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公(工) 伤、档案移交等等,非常复杂。另外,因单位处理不规范或进行多次处理、争议时间较长等导致问题复杂化的案件也不少。
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在仲裁过程中虽然始终强调调解,并加大了调解的力度,但是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8%以调解结案。这主要是因为 仲裁受案范围窄,大部分案由是辞职、辞退和解聘,多数人依靠工资生活,一旦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对个人生活影响巨大,而单位一旦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 即使错了也不愿意改变,以致演变为比较激烈的利益冲突,和解难度大。
绝大多数人事争议案件由个人提起,且其胜诉率较高。三年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案件中,98%以上是由个人提起的;而受理后经过裁决的案件中,近70%的案件是个人胜诉。这表明单位管理不规范,执行人事政策法规不严格,职工被侵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仲裁难度较大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难度。一部分案件形成时间久远,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难度。如一些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争议,单位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时 手续不全,只是口头送达,没有回执或回执上没有职工签字,而个人又不断进行申诉,现在来申请仲裁,由于年代久远,查明和认定争议事实真相非常困难。人事争 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多,但不系统,也不全面,而且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往往不一致,在适用法规时有障碍。
一些生效裁决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一些案件中裁决单位撤销对职工的辞退等决定,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不为职工重新安排工作,则很难强制执行到位,职 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一些解除人事关系的案件中,单位扣留个人人事档案的情况比较普遍,裁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如单位拒不办理,强制执行 也有难度。
制度不健全,突出地表现在制度规定的法律位阶低,相关规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发展。经过十来年的努力,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起来,但主要依据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法律位阶低,而且一些重要的制度如证据制度等缺失,一些规定太原则或不严密,操作起来有问题。
受案范围较小,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目前只将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了仲裁范围,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仲裁的其他许多争议未能纳入 仲裁范围。而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进一步救济,制度的作用和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这与制度设计的本意不相符。许多 当事人在申诉得不到受理后,往往不肯罢手,纠缠仲裁机构。
(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