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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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校园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和公平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加强对参加校园招聘活动用人单位的管理,维护校园招聘活动正常良好的秩序,保障求职者和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中心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发表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声誉和稳定的谣言等。如有关违法事件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招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参会单位须是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参照境内企业参会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可预定校园招聘活动中的多场招聘会的摊位,但在一场招聘会中只能预定一个摊位。
第五条 如遇到统一印制招聘海报的招聘场次,参会单位不得在已印制好的的海报上进行改动。
第六条 由于校园招聘为组团行动,参会企业不得携带亲友及无关人员参与校园招聘行动。
第七条 参会单位应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与人才招聘无关的活动。参会单位不得假借其它单位名义招聘, 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有伤风化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招聘内容,不得将摊位借予其他公司使用,不得发布其他公司招聘内容。
第八条 参会单位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体检费、培训费、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九条 参会单位应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准时入场参加招聘会,招聘会开始后一个小时未入场的参会单位,视同放弃参加本场招聘会,摊位不予保留。已预订摊位因故无法参会的单位,需在我司与单位确认行程时提出。
第十条 每个参会单位限2名招聘工作人员,若因招聘工作需要需携带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会的情况,应提前向我司报备,经我司同意后方可前往。请勿擅自占用他人的摊位和挪用他人的椅子。
第十一条 参会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仅限于参会单位招聘使用,禁止用于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参会单位应积极配合我中心,在校园招聘活动开始前提交所需的校园招聘参会资料,招聘会结束后提交《招聘活动情况反馈表》。
第十三条 在招聘会组织工作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参会单位,1次将列为异常参会单位,2次将取消今后校园招聘参会资格,需恢复参会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我司,视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会。
(1)招聘会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入场;
(2)假借其他单位名义招聘,发布虚假招聘内容;
(3)以招聘费、报名费、培训费等名目向应聘人才收取费用,欺诈应聘人才;
(4)参会所需资料及《招聘活动情况反馈表》未提交,且在招聘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交;
(5)将摊位借予其他公司使用或发布非本中心职位信息。
第十四条 若有单位出现违规行为,主办方有权取消违规单位的参会资格。
第三章 现场秩序管理及安全提示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放射类危险品进入交流会;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及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疏导, 不得占用、滞留进出口及安全通道。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并通过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勿将手机贵重物品放置在桌面,谨防丢失;如有遗失或招领,请及时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参会企业及人员,本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整改、加以制止或劝其退场;如涉嫌违法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