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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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闽人社办〔2022〕153号文件规定:“学籍档案遗失,应由材料形成单位(即毕业院校)补办,至少应补办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习成绩表。其中,普通高中至少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毕业总评表、学籍卡、高中学习证明等学习证明材料之一。福建省外的普高学籍材料以学校属地教育部门规范要求为准。”
“毕业院校更名或合并的,由更名或合并后的院校补办,并出具更名或合并的有关函件、文件或说明。”
“每个阶段的学籍档案材料均应由材料形成单位装袋密封,密封处加盖材料形成单位有关部门公章。”
“因原毕业院校撤销且无办学、管理承接单位,而无法补办学籍档案的,由毕业院校所属主管单位开具无法补办学籍档案的说明(说明内容应包含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学历、专业等学习经历信息及院校注销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