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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工业仓储用地新规 限定用地改造类型和方式
发布时间:2014-07-04
    我市出台两部新规,规范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扩大了商服用地的范围,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面貌。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明蕾)改造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无论是拆除重建,还是保留原建筑物,都不能随心所欲。近日,《厦门市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正式公布实施,限定了工业(仓储)用地的改造类型和改造方式。

  可拆除重建,可保留原建筑

  《试行方案》规定,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和保留原建筑物两种。若保留原有建筑物,改造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项目的,土地用途仍保留为工业用途,不征收土地年租金及土地收益差额,并且经规划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高于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

  若是拆除重建,则分为两种情况。在特定产业规划改造片区内改造的,改造用途应符合产业功能类型。在特定产业规划改造片区外改造的,可改造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项目。

  可自行改造,也可联合改造

  《试行方案》要求以集中成片改造为主,由各区选定改造试点项目并推进实施,力争于今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进。厦门市规划工业园区外,政府确定的改造区域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可纳入改造项目范围。

  《试行方案》鼓励将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总部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研发中心、产业孵化器等现代服务业用地,不得改造为经营性商品住宅。

  自行改造和联合改造,是《试行方案》规定的改造类型之一。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小于五年(含五年)、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项目等七种情况,不得申请自行改造或联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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