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今年第三季度起,未按规定缴交社保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差。
记者从人社局获悉,自2011年7月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补差以来,有部分企业未按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交社会保险。一些企业对员工的失业保险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交。从2012年第三季度起,凡未按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交的,一律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差。
另外,社会保险补差不得跨季度申报。只有在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办理入职的员工,可以跨本季度前一个月进行申报。比如6月入职的员工,可以在第三季度申报6、7、8、9四个月的补差。
从第三季度起,请已经申报过的企业在申报前,重新完善单位公用信息,录入完整的银行开户行名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