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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
发布时间:2012-06-29

  近日,泉州市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公安局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为促进人才聚集,引导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

    文件规定,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离校前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城市、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2年(需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有稳定住所,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凡有意来泉州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其本人户口可随其档案先挂靠在市、县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与泉州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与泉州市人才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人才派遣机构集体户。另外,泉州市集体户设立条件“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调整为“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文件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设立集体户,确保企事业单位员工及时办理落户等手续。同时,根据公民的需要以镇(街道)或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社区公共地址,供符合准迁条件、稳定住所为出租私房且房东不同意其落户出租私房所在地的公民及其随迁人员落户。(泉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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