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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按月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享工伤险
发布时间:2016-10-28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白若雪通讯员陈宗贤)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按月进行缴费。

  据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2%,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即实际费率为0.1%,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

  据悉,厦门地税已在单位社保登记信息中新增“单位属性”信息字段,字段内容分“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指原电力、电信、银行系统等养老保险在缴纳企业单位)”和“企业”。地税系统已根据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和机关养老保险信息,自动采集各单位新增字段信息的内容。各机关事业单位需于2016年10月31日前通过地税网站进行核实。核对地址为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社保业务—社保信息查询—社保登记信息查询。“单位属性”字段信息有误的,请单位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地税网站下载),携带单位成立批复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柜办理变更。

  “10月份新参保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人员,地税系统将于11月初生成10-11月的工伤保险账目。”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各单位务必于11月初做好账目的核对工作,信息有误的,请先更正、再申报。纳入市财政统发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工资办统一产生账目,若需要核对,请向工资统发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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