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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月起实施生育保险新政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也可申领
发布时间:2016-07-15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吴笛)本月起,我市生育保险新政正式实施,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方面都发生变化。昨日,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详细解析新政。

  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等,可享受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即使未就业配偶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只要男职工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可享受相应生育医疗费待遇。

  根据新政,生育津贴将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折算,按日计发。若职工产假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补足。此外,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新政也为企业减轻负担。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7%,即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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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工作,但我妻子没有就业。她在2015年6月生孩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何时可办理?有申领期限吗?

  答: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日期在2014年7月13日之后、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受理期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生育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后的,应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问:我从2014年开始连续缴交生育险2年多,但今年2月怀孕后,3月就辞职了,预产期是2016年10月,这种情况能否申领生育津贴?

  答:不能。2016年7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职工至分娩前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月),才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问:我妻子今年8月生孩子,之前她已交满两年社医保,可以申领吗?

  答:2016年7月1日后分娩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下列条件:(1)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除了到窗口外,还有其他办理方式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验证的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尝试通过自助机、人社局官网、社保APP自助办理:(1)按规定已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或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2)在厦门定点医院分娩或手术,并刷社保卡结算。

  2016年7月1日后,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津贴不再提供申领表和汇总清单,但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章。

  问:我现在是在职人员,2011年生小孩曾申领过生育保险待遇,今年12月生育二孩,是否还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如何?

  答: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不论一孩还是二孩,均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与二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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