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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最低工资标准提到九百
发布时间:2010-03-12

    厦门日报福州讯(驻榕记者 张小燕)3月1日起, 厦门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50元提高到每月9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0元提高到9.6元。昨日,省人保厅消息称,省政府再次上调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8年我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省政府第8次着力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此次,省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增加220元,为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为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调整幅度最高为45.8%,最低为20%,平均调整幅度为24.5%。

    调整后执行第一档900元标准的为厦门市的思明等6个区,执行第二档800元标准的为鼓楼、台江等22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700元标准的为闽侯、连江等28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600元标准的为闽清、罗源等28个县(市、区)。

    同时,我省调整了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厦门等6个区9.6元/小时;鼓楼、台江等地为8.5元/小时;闽侯、连江等地为7.5元/小时;闽清、罗源等地为6.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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