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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看病最高报21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昨实施
发布时间:2010-10-22

  商报讯(记者 吴斯婷)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昨日启动实施。从现在起,城乡居民参加医保最高可报销21万元,在职、退休职工及连续参保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最高可报销26万元。

  昨日上午,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商业承保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同时签订城镇职工第三轮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启动,意味着我市在全国率先将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从1997年开始。现在参保城镇职工总体保障水平达到26万元,比当初19万元的保障水平有了大幅提高。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构成。


  【城乡居民】

  无须自付即可参加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参加厦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迁入本市须满5年以上)、农村居民、大学生、未成年人。他们是首次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此前,他们每年度最多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额10万元。

  每人每年度保费10元,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一分钱都不用交。

  参保人在每一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额10万元用满后,即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赔付70%,参保人自付30%。

  在每一结算年度,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再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参保居民最高共可报销21万元。


  【外来工】

  需要连续两年参保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此前就已在我市执行,城镇职工看病最高可报26万元。这次新调整了外来务工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由原来的连续参保满五年调低为连续参保满两年,进一步缩小了外来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职工医保待遇之间的差距。

  现在,我市户籍在职和退休的职工,以及连续参保两年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及个人不需要额外交保费,只需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本保险期内,职工、退休人员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6.86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3元,统筹基金支付3.86元。

  参保人在每一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额10万元用满后,即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

  在每一结算年度,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6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参保职工最高共可报销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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