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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合同让50岁女工“退休” 被告“歧视”
发布时间:2015-06-02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合同期满了,女工正好也到了50岁,企业要终止合同,让她回家。而她先后四次找领导要求继续工作,企业不答应,女工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女工的诉求。

阿旭(化名)于2008年6月到集美区一家皮件公司上班,入职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三年。2014年7月1日,阿旭的合同再次到期,她以为企业会和她续签,没想到同年7月10日,人事部门出具了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面写着终止劳动关系原因为“退休”。

阿旭说在合同到期后,她四次找企业的领导要求上班,但是没有结果。她说:“公司歧视外地人,违法解雇我。”眼看着协商不成,阿旭只好在证明书上签字离职。随后,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的答复是阿旭已经达到了退休的年龄,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阿旭因为不满劳动仲裁的结果,又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要求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3万元。 

在法庭上,皮件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因为阿旭已经到法定女性退休年龄,应当退休。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旭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阿旭要求被告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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