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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9
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委组〔2014〕113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已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2014年9月1日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才和用人单位在创新创业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以下简称“双百计划”)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行〔2012〕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助资金是指“双百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创新类和创业类,创新类是指我市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是指携带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助金:

  (一)创新类补助金申请条件:

  1.入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入选人才已到岗并开展工作。

  (二)创业类补助金申请条件参照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补助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创新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拨付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入选人才到岗情况;

  2.劳动(聘用)合同情况;

  3.在厦工作时间情况;

  4.在厦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项办审核后,符合拨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资金。

  (三)专项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详见附件1),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拨付条件的,拨付程序参照创业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补助金分为两部分拨付,50%直接拨付个人,用于改善人才的生活条件;50%拨付用人单位,用于改善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具体用途如下:

  (一)入选人才及其团队的科技创新经费或创业经费,包括入选人才及其团队工作所需的生产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培训费、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人员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入选人才及其团队自主课题经费;

  (三)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发放给入选人才的生活补助;

  (四)与入选人才及其团队工作生活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拨付个人的补助金,由入选人才自行使用;拨付用人单位的补助金,由入选人才与单位协商使用,属上述第六条所列使用范围的,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人才使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一)企业实际运营项目与入选“双百计划”项目基本相符,注册资金全部或大部分到位,实际投入不低于我市创业扶持资金(有较大销售收入的可放宽),实验或生产设备或办公设备基本准备就绪,员工到位,企业已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全额拨付创业扶持资金。

  (二)企业实际运营项目与入选“双百计划”项目基本相符,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实际投入达到我市创业扶持资金的一半以上(有较大销售收入的可放宽),实验或生产设备或办公设备部分到位,员工到位,企业已基本开始运行的,首期拨付50%的创业扶持资金,半年后经审核认定符合本条第(一)款中所列条件的,再拨付剩余50%的资金。

  (三)入选人才在我市已创办多个企业的,除应符合本条上述(一)、(二)款之一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注册成立新公司独立运营入选的创业项目;

  2.新公司应具备独立的场所、独立的账户、独立的资金投入、独立的工作人员,并开展独立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创业扶持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落户区(含高新区,下同)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科技、招商、经发等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创业项目是否与入选“双百计划”项目基本相符;

  2.注册资本金是否与参评“双百计划”时创业项目申报书基本相符,及其到位情况;

  3.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会计报表及单据,实际投入资金的总数;

  4.创业场所情况,实验、生产或办公设备到位情况;

  5.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工作人员等到位情况;

  6.业务开展情况,订单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向专项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上述重点审核的内容。(属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应一并提出补助金申请)

  (四)专项办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资金。

  (五)专项办将资金拨付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

  (六)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与人才、企业签订协议(详见附件2)后,将资金拨付人才创办的企业(补助金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拨付)。

  第十条 创业扶持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一)项目研发经费;

  (二)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水电费、场租费、材料物料费、贷款利息、人工成本、设备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对资助资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对资助资金收入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当年度资助资金使用、人才工作开展及企业发展等情况。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本区落户人才、企业的年度总结报告,并报送专项办。

  第十三条 落户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助资金的,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拨付资助资金;

  (二)取消“双百计划”人才称号,停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取消各级人才计划参评资格;

  (四)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协议书

  甲方: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

  乙方:(用人单位)

  甲方和乙方自愿订立本合同,就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根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行〔2012〕23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厦委组〔2014〕113号)等文件审核同意后,拨付乙方补助金。

  二、乙方应按要求与入选“双百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入选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入选人才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乙方应为入选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科研设备、科研资金、人才团队等配套条件。

  四、甲方拨付乙方的补助金用于改善入选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乙方应根据《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厦委组〔2014〕113号)的要求及时拨付入选人才使用。

  五、乙方应对补助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乙方应对补助金收入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当年度补助金使用情况和入选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七、乙方承诺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补助金,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八、乙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补助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拨付的补助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行〔2012〕23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厦委组〔2014〕113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

  附件2

协议应明确的事项

  落户(园)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与入选人才创办企业签订的协议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对资助资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对资助资金收入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向落户(园)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度资助资金使用、人才工作开展及企业发展情况。

  三、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承诺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资助资金,并自愿接受落户(园)区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资助资金的,落户(园)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改要求;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落户(园)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退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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