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要求,结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围绕《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和厦门金融业的人才需求情况,以服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厦门金融业发展提速、比重提升、水平提高为出发点;以集聚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优化金融人才结构,提升本市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通过优化金融人才发展政策环境,为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科学发展新跨越,加快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第二条 引才目标。
到2020年力争引进、留住和培养一批知识渊博、经验丰富,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专业人才,逐步形成符合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优势突出”的金融人才体系。重点引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急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480名,打造海峡西岸经济区金融人才高地。
第二章 引才条件
第三条 领军型金融人才。
1、引进的海外领军型金融人才可参照《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引才标准执行。
2、引进的其他领军型金融人才,原则上应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业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领军管理人才;
(2)在国内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过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经批准的金融要素市场主体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在该类机构中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在相关行业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业绩突出,且取得以下资格之一的: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精算师资格。
第四条 紧缺型金融人才。
由《厦门市紧缺型金融人才引进目录》另行规定。同时,根据对金融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紧缺型金融人才的自身申报条件,在符合条件的紧缺型金融人才中,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名的重点紧缺型金融人才。
第五条 其他金融人才。
台湾特聘金融人才引进条件参照《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青年金融人才引进条件参照《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航运金融人才引进条件参照《厦门市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人才计划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符合《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规定引才条件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金融人才。
第三章 扶持激励政策
第六条 海外领军型金融人才和其他金融人才。
1、引进的海外领军型金融人才、台湾特聘金融人才、青年金融人才和航运金融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分别参照《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人才计划暂行办法》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2、符合《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引才条件的紧缺型金融人才可申请享受该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扶持政策。
1、对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重点紧缺型金融人才、紧缺型金融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50万元、40万元、25万元。
2、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享受除该办法第十八条(税收)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个税奖励政策按下列情况办理:从任职的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注册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国内领军型金融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紧缺型金融人才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对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和紧缺型金融人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激励政策。
1、鼓励厦门辖内金融机构为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和紧缺型金融人才提供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2、进一步发挥猎头机构、引才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引进金融人才中的积极作用,对成功推荐符合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引进条件的金融人才来厦工作的猎头公司、引才中介机构等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厦门市引才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政策。
1、引进的领军型金融人才和紧缺型金融人才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等国际公认资格和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精算师资格等高层次职业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关职业能力资格的,按照考试费用总额的40%给予补贴。
2、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等部门,组织和选派符合条件的领军型金融人才和紧缺型金融人才赴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知名金融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任职或学习。
第四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十条 申报时间。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申报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分别按照人才签约单位所属行业常年受理,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
(1)申报表。申报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学术)水平和相关业绩证明、本领域专家推荐信、在相关金融机构任职情况证明、同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同时,申请人和签约企业需对所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做出声明承诺。
2、材料提交。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印成册,经行业监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由行业监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集中报送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
3、审查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专家打分、择优选择的原则,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等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组依照引才条件进行专家评审,确定符合引才条件的初步人员名单。
(3)审核公示。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确定最终人员名单,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符合金融引才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投入。金融人才计划扶持资金统一纳入我市金融业扶持资金中予以安排;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付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金融人才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厦门金融专业水平认证体系建设、金融人才数据库建设和金融员工职业素质提升项目建设,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十五条 引进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停止其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资金补贴和奖励要予以追回,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2、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政府资助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的;
3、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引进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立即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原则,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专门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领军型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领军型金融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申报评审,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