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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00元 今后每年都要增长13%以上
发布时间:2011-03-25

  商报讯(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陈相秋)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至每人每月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至每人每小时11.6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日正式公布了此消息。

  此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去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9.6元。这次也是继去年调整后的又一次大幅上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及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精神、关注民生的具体举措。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吴目国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应简单地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实需要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目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依法提出协商要约,与企业行政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吴目国还透露,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增加居民收入的工作思路,今后五年,最低工资标准将每年增长13%以上,在“十二五”末期要达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左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进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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