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在厦门市的暂住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经营项目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
2、餐饮业
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4、洗浴服务
5、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
6、货物、技术进出口
7、摄影及扩印服务
8、洗染服务
9、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10、种植业
11、饲养业
12、养殖业
13、计算机修理服务业
14、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以上经营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不限制营业面积)。
厦门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