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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落户岛内五条件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10-07-28

  昨日上午,市公安局副局长姜建群带领户政处民警接听市长专线,为市民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在两个小时内打进的88个咨询来电中,市民的焦点集中在外来人口落户和岛外户口迁岛内两个问题上。


  关于外来人口落户

  “买了房,为什么还是不能办户口?”


  典型事例:家住湖滨南路的郭女士,2005年来厦购房。在她看来,自己常年居住厦门,并且在三明老家交了社保,于是,她既未在厦门办理暂住证,也没交社保。她说,平时也只是帮别人打打临时工,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种情况能否在厦门落户?


  >>民警分析:外来人口落户岛内两区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

  2.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拥有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中,落户岛外四区,上述条件前两项,只需连续满5年即可。

  郭女士想落户岛内,除后两项外,前三项都不符合条件,因此目前不能办理。


  >>细节解读:关于“连续8年”的概念,即过去8年间,漏办暂住证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持有有效期限内的暂住证,即可视为符合条件。


  关于岛外迁岛内

  “岛内居住多年,户口为啥不让迁到岛内?”


  典型事例:家住禾祥西路的柯女士,2004年在岛内买了二手房居住,可她的户口还是在集美杏林。考虑到工作和生活的方便,想把户口迁到岛内,但不知行不行?

  >>民警分析:新增两种岛外迁岛内途径:

    1.原属岛内户口迁移到岛外的,可以迁回,前提是要在岛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2.在原“三投靠”基础上,岛内新增了“第四种投靠”,即身边无子女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投靠。柯女士由于以上两种途径都未能满足,目前仍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细节解读:“三投靠”和“第四种投靠”的概念。1.“三投靠”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退休父母投靠子女。新规的一个重大突破,在于取消了“三投靠”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条件。

  2.“第四种投靠”中的“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管公房、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3.岛外则更宽松,可以实现“多投靠”,即儿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特殊情况下可互相投靠,孙子孙女和爷爷奶奶隔代投靠等多种投靠。(厦门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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