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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补缴后可享退休医保 医保待遇将总体提高20%
发布时间:2012-05-03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 通讯员 胡晓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透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4月起,我市扩大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明确三类人员在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一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大幅度提高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补缴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将总体提高20%。

  据了解,目前厦门参加全民医保的人数超过260万,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有166.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有93.96万人。


  扩大退休医保适用范围


  此次出台的政策,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到三类人员(见表1),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同时,符合补缴医保条件的三类人员,可申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困难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统一为10%。其中困难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养老金(含失地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员。


  确定医保补缴后待遇


  确定了医保补缴后的医疗待遇。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其个人医疗账户内,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并自补缴到账后次月1日起,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降低今后发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医疗费的报销水平超过90%。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此次医保出台的政策,是在妥善解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的基础上,适时解决这些人员年老后“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还改变了以前只有在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人员,才能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向本市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进行拓展和延伸。

  今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人员,即使不是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也可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这一政策的出台,让更多的老年居民加入到职工医保的统筹范围中来,全面提高我市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解除老年居民担心患大病后高额医疗费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上述三类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也可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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