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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可享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8-06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林露虹 袁静雯)近日,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接听市长专线,为市民解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等有关问题。

    据介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具体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及资金来源,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定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李钦辉介绍说,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8种条件之一,同时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其8种条件具体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居民;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一名市民来电咨询,她目前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期限已到,问能否继续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李钦辉回复说,根据新政策规定,继续领取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2008年底之前达到女性工人45周岁(女性干部50周岁)、男性55周岁,二是2008年底之前领取补贴期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且应尽快到所在区的就业管理中心直接转换成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才能继续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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