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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提前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 基础养老金属较高水平
发布时间:2011-06-14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求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档,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去年即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截至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约15万人,其中7万多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居民直接享受每月20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厦门市原来已有的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所有户籍居民都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老时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据了解,去年7月,我市即出台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我市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一次,缴费金额分为13档,从100元到4000元不等,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缴费。政府根据参保人员所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每人每年45元到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据了解,我市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这一标准在全国属较高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已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无需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启动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除享受基础养老金外,根据缴费多少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引入缴费激励机制,每缴费一年,每月增发1元养老金,并规定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最大程度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做好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实施新的外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提高参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缩小各类参保人群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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