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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2-02-16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为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六大类参保人员可在我市补缴养老保险费。

  {1} 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以不低于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2}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此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3} 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时,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4} 2011年6月30日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

  {5} 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6} 不具有我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眼1999?演综042号)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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