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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4-02-10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 春节加班该拿多少加班费?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专家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据了解,春节7天长假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其中,法定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四至初七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计算日或者小时的加班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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