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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来看病 2年来曾有104人次提取
发布时间:2011-09-22

  商报记者|钱玲玲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最近,深圳试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九大类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消息一经传出,全国上下都十分关注。厦门市民也发出疑问,厦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也可提取用来看病?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09年起,厦门的住房公积金就可用于重大疾病治疗支取,至今已有104人次成功提取。目前为止,厦门是全国少数几个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城市之一。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总体来说,这些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提取过程都相当顺利。

  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作他用,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都需要进行严格审查。“自这项规定实施以来,发现数例伪造医院证明或重复提供医疗发票企图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审查过程中就被工作人员识破了。”工作人员说。


  提取条件

  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


  2009年,厦门出台《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确有13种情形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是提取条件之一。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并不是所有的病症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治疗费用的,都是比较重大的疾病,治疗费用较高,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

  具体来看,《规定》所要求的“特殊病症”包括多种重大疾病,常见的有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等五类。另外还有一种门诊危重病抢救,这里面包含猝死、脑出血和急性中毒等63种疾病。


  提取额度

  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治疗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强调说,“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疾病,必须是在实际产生治疗费用之后,凭发票来提取;第二,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也就是说,医保已经承担的治疗费用不能用于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患者必须是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按照规定,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一名病人的治疗费用可以同时提取多名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其治疗费用的自付总额。


    提取只需三个工作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需提供什么材料?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业务采取前台收件,后台核实的审核方式,公积金中心将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向医院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手续完备,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另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说,“若患者行动不便可先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沟通,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派人进行上门服务。”


  13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2009年实施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有13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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