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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9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持有厦门市公务员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持有厦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无本市户籍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生政策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公务员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工作证” 或厦门市公安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等。
  (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护照。
  (三)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二、符合重点引进人才条件且持有厦门市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协调安排学校入学,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学校志愿应不少于2个);
  (二)厦门市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
  (三)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协调安排学校入学,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学校志愿应不少于2个);
  (二)厦门市公务员局颁发的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
  (三)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提供服务和方便,保障其享受子女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局办[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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