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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已纳入厦门劳动监察 执行方式多样
发布时间:2014-08-22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明蕾)在国务院印发的《意见》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被要求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并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厦门来说,相关部门的行动其实更早。记者昨日从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我市从2008年起就把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内。

  我市大部分单位有年休假相关制度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享有年休假成为一项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也从2008年开始,把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

  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表》上,记者看到“是否执行了年休假制度”正是其中一项审查内容。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论是何种单位,都必须把年休假执行方案列入单位规章制度里,明确年休假怎么放,若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如何补偿等。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单位都有年休假的相关制度。那些在日常审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市劳动监察支队会立刻督促单位整改,拿出具体的年休假方案。

  具体执行方式灵活多样

  有制度保障是前提,职工们能否享受到年休假,关键还得看执行情况。在网友们看来,年休假执行情况“堪忧”。有人直言:“光说有什么用,难道会派个人来监视老总?”像这般吐槽落实难的不在少数,另有部分网友则抱怨虽有制度却因各种原因休不了。

  春节放假十多天,法定假日外的天数算作年休假。不休年休假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加班费。职工暂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可抵消平日的迟到或旷工。这种较大的协商余地,让年休假的具体执行变得灵活多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规定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整体而言,我市大部分单位能较好执行年休假制度,当然也有单位虽有制度却难执行。从2008年将年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至今,市劳动监察支队每年大约会接到十多起关于年休假的投诉。据了解,这些投诉基本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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