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厦门市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组织实施好《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才范围。在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以及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根据定期发布的《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以下简称“人才目录”)确定选才专业领域。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申报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意向书或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必须在厦注册海洋企业,有意向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需提交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研发启动经费的人员需符合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或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的申报条件;项目启动资金的团队需符合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的申报条件。每个人才或团队只能申请一次项目经费的支持,即已经获得研发启动经费支持的人才不得再以团队名义申请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4、其他人才条件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报时间。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相关涉海单位、团队和个人根据通知要求的时间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报方式。
1、在厦涉海单位引进的或有意向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2、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其创办企业推荐申报;
3、有来厦创办涉海企业意向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可以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直接申报。
4、本土海洋人才,按照《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参照海洋产业领军人才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1)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创办涉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人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除以上材料,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两位),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证书,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副省(部)级奖项一等奖证书(排名第一),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证书(首位专利发明人),并在应用以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已成功实现转化,且转让费300万元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证明材料(首位研发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6)省(部)级及以上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合同书(负责人)原件及复印件;
(7)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者研究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其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海洋文化领域,有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一等奖的证书(首位人员) 原件及复印件。
2、海洋产业优秀人才
(1)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人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申报表。
除以上材料,申报“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排名前两位人员),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副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排名首位人员),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专利证明书(首位专利发明人),并在应用以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成功实现转化,且转让费100万元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证明材料(首位研发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5)曾主持副省(部)级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的中高级技师,成果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中高级技师在省级及以上一类竞赛或行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市级及以上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合同书(负责人)原件及复印件;
(8)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者研究机构中担任中级职务三年以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中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其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在海洋文化领域,有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曾获得副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排名前两位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3、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
(1)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才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工作时间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原件;
(4)“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申报表。
4、海洋产业创新团队
(1)申报团队的核心成员获评“海洋产业领军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同时申报海洋领军人才此项可不提交)
(2)申报团队成员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团队成员任命书、任职聘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申报表。
以上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各相关单位和申报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才及项目评审。人才评审针对申报海洋人才或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的个人或团队。人才评审过程中对人才项目(申请研发启动经费支持或项目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海洋产业创新团队。
1、申报受理。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申报资格、重点领域、人才目录等要求对申报材料初步筛选,符合要求的申报人或团队列入评审名单。
2、组成评审小组。根据评审对象的专业特点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单数。
3、现场评审。申报人或团队以现场答辩的形式接受评审小组的评审,现场对海洋人才或团队的学术能力、技术成果、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团队建设能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市场前景、对促进厦门海洋产业的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推荐名单。
4、审批与公示。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和柔性引进海洋产业人才名单即行确定,海洋领军人才和海洋产业创新团队还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人才认定。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且符合“人才目录”的海洋人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入选厦门市青年英才“双百计划”且符合“人才目录”的海洋人才,可直接认定为海洋产业优秀人才。
第九条 人才待遇与保障。
1、人才待遇。获评的海洋人才和团队按照《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和《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待遇或资助。“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厦门市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可分别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申办“金鹭英才卡”、“银鹭英才卡”,经确认后可享受相应人才优惠政策。海洋人才和团队同时获评厦门市其他人才计划资助的,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待遇条件。
2、人才管理。对获评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实行目标管理,对于签订工作意向书的,获评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创新团队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办理调入手续并与在厦涉海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方予以兑现相关待遇,否则资格取消。有意向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获评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创新团队后,原则上需在一年内在厦注册海洋企业方予以兑现相关待遇,否则资格取消。
3、签订资助合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资助合同。
4、经费发放。
(1)一次性补贴。对于获得“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厦门市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或“厦门市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称号的人才或团队,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签订资助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或团队工作补助。
(2)薪酬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海洋人才,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签订资助合同后分期拨付给用人单位交由个人使用。
(3)项目经费。对于“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厦门市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厦门市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申请研发启动经费或项目启动资金,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签订资助合同后分期拨付给推荐单位。
(4)培训补助。“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或“厦门市海洋产业优秀人才”以自选主体、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技术合作、进修培训,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在获评后三年内可申请一次,三年后不在给予此项资助,有关执行细则将另行规定),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支付给推荐单位。
(5)人才培养。“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或“厦门市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培养指导博士后,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每名博士后在站期间只补助一次,每年最多3名,有关执行细则将另行规定),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拨付给用人单位交由个人使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文件(厦委办〔2013〕10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2013年)
附件
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
(2013年)
一、海洋生物产业人才
(一)海洋生物医药,包括: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原料药及中间体;疫苗;诊断试剂盒。
(二)海洋生物制品,包括:海洋功能食品;海洋生物材料;海洋生物农药;海洋生物肥料;生养生物促生长素;海洋生物标准品和海洋功能化妆品。
(三)海洋生物育种,包括:海水养殖良种选育;名贵海洋观赏鱼育种;海洋药源生物育种;海洋珍稀物种人工繁育。
(四)海洋生物环保,包括:海洋微生物降解石油烃;海洋微藻和微生物处理污水;海洋生物节能减排;海洋赤潮防治。
(五)海洋生物质能,包括:海洋微藻和大型藻开发生物质能。
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人才
(一)邮轮、游艇,包括:设计研发、制造;船舶涂装防护工艺;维修与养护。
(二)海洋防腐、防波材料,包括:低锡或无锡自抛光防污涂料;低表面能防污涂料和导电防污涂料;生物防污涂料;海洋新型浮式防波材料。
(三)海洋工程机械装备,包括:海洋勘测装备;海洋钻井、生产平台;海洋功能产物规模化制备装备;海底管线及维护装备。
三、海水利用产业人才
包括:海水直接利用;电化学(电解);海水淡化工艺;海水利用产业整装设备开发;膜技术研究与开发利用;海上风电及海水淡化一体化集成应用。
四、现代渔业人才
包括:海水生态养殖与病害防治;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与利用;海水养殖病害及环境快速检测技术及设备;水产品精深加工;水产品质量安全;休闲渔业;远洋捕捞;渔业物流。
五、港口航运人才
包括:港口航运金融、物流、信息等服务业;邮轮母港服务、管理及相关产业。
六、海洋建设工程人才
包括:海洋生态修复;近岸工程设计、建设、管理。
七、海洋文化产业人才
包括:滨海旅游创意;海洋文化品牌企划;海上运动开发;海洋文物保护;海洋广播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