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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大学生创业仍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6-05-31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林润通讯员国薇萍)临近毕业季,打算创业的大学生能否在“营改增”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对下岗再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这个可以有。

  市地税局12366的工作人员说,5月1日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市地税局提醒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先向国税局进行减免税备案,如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再向地税局进行减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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