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公务员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根据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公务员局
2013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务员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第三条 留学人员的认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要求的条件。
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发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高层次留学人员经认定后,发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五条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是留学人员在厦门创业或工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六条 留学人员身份认定日常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高层次留学人员不能直接确认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一般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注册登记,在线如实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根据认定条件与要求在网上进行初审;
(三)上报。申请人通过网上初审后,在线打印表格、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四)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确认后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八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注册登记,在线如实填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根据认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
(三)上报。网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线打印表格、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园区审核签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四)评审。不能直接确认为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由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由3-5人的单数组成,采用综合评议与投票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需获得评审组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认定为高层次留学人员;
(五)核发。高层次留学人员认定须报厦门市公务员局审批后,再核发《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材料
第九条 一般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5CM(二寸)2张,《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出国留学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1、本人留学期间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出国前国内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位、学历证书;
6、目前有效身份证件。
(二)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访问进修的:
1、本人国外进修期间的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外学习证书、进修证书、成绩单、邀请函、留学基金委派出证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机构相关证明等材料;
4、国外学习进修后发表的有关论文或成果证明;
5、目前有效身份证件;
6、出国前国内高等教育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出国前取得的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认定时需提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5CM(二寸)3张,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引进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如:《人事关系介绍信》、《人才调动介绍信》或《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申报表》等)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等;
(二)其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核心技术说明、查新报告、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获奖证明、国外工作单位的证明或推荐信、国外工作的纳税证明或工资单、特殊专才证明等;
(三)来厦创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如留学人员本人不担任法人,须同时提供验资报告;
(四)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尚未办理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的,还需根据本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均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或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按照认定程序申请换证或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评审认定原则上必须自引进入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的,一经查出,取消认定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推荐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得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办法。
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