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子女在厦门市中小学借读须知 | |||
审查 依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8]188号) | ||
办事 主体 | 学生或家长 | ||
申办 条件 |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置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到我市中小学借读。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片区内学校借读。若要选择学校,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 ||
申办 材料 | 1、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 2、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居留证或本市暂住证明的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非一年级新生提供有关的学籍材料。 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一式3份),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安排在片区内中小学借读。 | ||
申办时间 及答复 | 1、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中旬。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 审查 程序 | 要求借读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由市台办在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盖——学校签盖 若是自己联系学校,则接收学校先签盖再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签盖。 |
办事 流程图 | ①市台办→②市教育局→③区教育局→④中小学校→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材料回送1份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或①市台办→②中小学校→③区教育局→④市教育局 |
厦门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