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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须“持证上岗”
发布时间:2014-05-13

  今后,商品房售楼处将按明确的规范“持证上岗”,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再上“紧箍咒”。近日,市国土与房产局与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公示规范要求》(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的信息公示栏、文书展阅台、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和收费项目信息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商品房售楼处,信息公示栏用于公示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与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的证件;文书展阅台用于展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有关销售资料;收费项目信息表提供相关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

  《规范》明确,文书展阅台应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含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车位(库)出售或出租的方案等。

  《规范》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应公示包括销售状态、权利限制状态(抵押、查封)、商品房楼幢号、房号、用途、层高、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等。《规范》要求该表应设立在售楼处方便客户近距离详细查看的醒目墙面上,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位置固定,不得采取活动式展板。

  各公示项目的摆放位置也做了明确规范。如信息公示栏,应设立在售楼处方便客户近距离详细阅读的醒目墙面上,公示栏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用原件,其余证照可用1∶1比例复印件或扫描彩打后加盖开发公司印章公示。

  文书展阅台可采用展示架或展示台的形式,展阅台应设立在售楼处方便客户近距离详细阅读的固定位置,通常位于证件公示栏附近,证件公示栏的下方或侧方,展阅台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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