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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8-10-10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8]219号),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其中,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福建省规定的最低标准118元。 

  9月底前,我市约4.9万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收到补发的调整款项。从10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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