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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烈属抚恤金提高到2027元/月
发布时间:2014-03-18

    台海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温添赋 通讯员 张扬 张贤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厦门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增加的基础上,再提高补助标准。提高的部分将在随后补发。

  此次调整标准包括,厦门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厦门市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厦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标准等六类优抚对象。

  此外,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实施统一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不再按户籍区分,之前在乡复员老军人生活补助金城镇可获得1160元/月,农村为762元/月,新标准实施后,不论城镇、农村都可以获得1355元/月的补助金。

  以残疾军人因战一级伤残每年所得的抚恤金为例,厦门市原标准为40975元/年,国家新标准为43630元/年,厦门市新标准为47993元/年,比国家新标准增加4363元/年。

  烈属的定期抚恤金的原标准为1655元/月,在国家新标准增加151元/月的基础上,再按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新标准将提高到2027元/月。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则由1528元/月,国家新标准增加129元/月,再按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新标准将提高到1856元/月。

  病故军人遗属由1474元/月,国家新标准增加122元/月,再按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新标准将提高到178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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