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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范: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可适时调整
发布时间:2014-05-28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福州站记者 张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设定严格规范性要求。其中,基准地价的更新周期不再局限于两年更新一次的“原则性要求”,而是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这一改变可能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行情有关。

  【变化 1】

  “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改为适时调整

  根据《意见》,我省计划逐步将全省经营性用地挂牌、拍卖出让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实现在统一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就要求各地对不同用途、不同等级的土地基准地价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

  以往,我省土地基准地价是“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今后,土地基准地价仍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有望更及时地反馈市场供求信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按照要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调整系数须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变化 2】

  严禁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

  在具体的出让环节, 《意见》要求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严禁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譬如不能要求竞买人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不能要求必须在某行业协会、著名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位居前列,不能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等。

  【变化 3】

  地价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另外,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如果相关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等法定条件,以及出现土地闲置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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