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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1-08-24

厦门市道德模范是厦门市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近日,厦门市文明委出台了《厦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指厦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厦门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评选产生,由市文明委授予的历届厦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同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被授予的全国、福建省的历届道德模范及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厦门市各级各类“身边好人”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规范、审查和帮助。其中,重大事项逐级上报市委文明办审批。

  《办法》规定,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如果有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不当商业牟利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不积极配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存在道德滑坡,如有发生诫勉谈话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违反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和税务、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的;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遵守村规民约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舆论、造成不良舆情影响,情节严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等情形之一,按授予权限撤销荣誉称号。

  据介绍,目前全市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各类道德典范近300人。近年来,市文明委出台了《厦门市道德典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为尊崇英雄模范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市委文明办和各区各系统文明办对于生活困难的道德典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帮扶支持;逢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邀请道德模范代表参加,组织多种形式的关爱慰问活动,树立起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鲜明导向。(厦门晚报记者 王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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